《方案》明確,將屬于全國“十三五”易地扶貧搬遷規劃任務,且安置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2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點列為獎補范圍;各項工作完成情況較好,在為民服務、脫貧發展、平安穩定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安置點可進行申報;2019年~2023年,省財政每年統籌預算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等5000萬元,連續安排5年,按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搬遷規模大小,實行分類獎補。其中,每年評選搬遷規模在2000人以上的安置點10個,每個安置點一次性獎補200萬元,評選搬遷規模在700人~1999人的安置點15個,每個安置點一次性獎補100萬元,評選搬遷規模在200人~699人的安置點30個,每個安置點一次性獎補50萬元。獎補資金主要用于安置點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和建設扶貧車間等。要堅持保障基本、專款專用原則,嚴禁“壘大戶、造盆景”。
《方案》強調,出現以下情況一律不得申報:未開展地質災害評估或評估報告無明確結論;工作不到位發生群體性事件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;轉讓倒賣安置房名額;違規買賣安置房;工程建設存在質量安全問題;當年被國家或省級有關部門通報批評的安置點等。
《方案》規定,同一安置點只能享受一次獎補政策。獎補資金將根據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獎補評分細則,按照“縣級申報、州級審核、省級評定”方式自下而上逐級申報。相關部門通過綜合評定,確定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獎補名單,向社會公開發布,適時下達獎補資金。
(來源:中國自然資源報)